基本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纳税义务人
一般是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居民企业:境内成立、境内的实际管理机构(境外企业)。
非居民企业:境内的机构场所(境外企业)、来源境内所得(境外企业)。
征税对象
(一)所得的类别简介
1.生产经营所得。
2.其他所得:如获得捐赠的所得。
3.清算所得:企业兼并、分立、注销等过程计算的所得。
(二)不同范围纳税义务下的征税对象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期间:每一个纳税年度。
一、收入总额
从收入形式来看:
从收入构成来看:
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但给予免税待遇。
(一)国债利息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二)一定条件下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4.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6.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7.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但给予免税待遇。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具有专项用途的由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为不征税收入。
(五)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扣除原则和范围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但给予免税待遇。
(一)扣除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成本
2.费用:期间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如:捐赠支出、处置资产的支出等)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一)税法认可的亏损(以下简称“亏损”)
(二)亏损弥补的方法
1.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2.亏损弥补期必须从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下一年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三)企业筹办期间不得计入亏损年度
(四)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亏损的影响
1.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税法允许弥补的,应允许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2.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述
一、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免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五)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上述“三体”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指以税法规定的资源(废水、废渣等)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加计扣除优惠
(一)研发费用
主要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四、加速折旧优惠
(一)一般性加速折旧
1.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加速折旧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注意:上述方法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二)特殊性加速折旧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导致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2)购进时点的确认:
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免征与减征所得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注意:猪、兔的饲养及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此类项目处理。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总结:直接涉及农林牧渔的初级产业(种植、饲养、捕捞)往往涉及免税政策。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含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其他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征管事项
(1)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初级产业)
(4)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涉税数据;分别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注意: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输变电设施)也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新建饮水工程项目等)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注意:上述项目在优惠期内转让的,受让方于受让日开始在剩余的优惠期限内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转让主体:只能是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符合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注意:①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属于该政策适用范围。
②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③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3.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有助于受让方将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的相关服务收入,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注意: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
相关税费: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注意:享受上述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1.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所得税。
2.通过深港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计征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申请税收抵免。
注意: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税收政策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创投企业优惠
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含有限合伙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含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意:
1.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2.在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创业投资企业不可以是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始人;
4.投资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七)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减免优惠
自2020年1月1曰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适用范围:只针对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适用。
2.高新企业具体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研发费占销售收入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重新认定的相关问题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含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八、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现行判定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适用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四)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五)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该政策条件的,也可以享受该优惠。
九、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三免三减半”期间应连续计算,企业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非居民企业优惠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税款: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十三、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海南自由贸易港低税率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境内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税款。
2.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十八、重点群体创业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相关证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