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基本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

应税所得

税率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综合所得;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经营所得;

(三)比例税率(20%):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

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法定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注意: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八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的所得。

7.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列所得免征个税: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2)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