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计税方法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税额
税率
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税额,按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计征。
2.经省级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3.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1.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该纳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用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二、减免税特殊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1.厂区内的,征税;
2.厂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
(五)企业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征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
(六)盐场、盐矿用地、矿山企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电力行业用地、民航机场用地等主体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税。
(七)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
(八)港口码头、机场用地免税
1.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码头用地免税;但对其他用地,征税。
2.对机场的工作区(办公、维修场所、停车场、生活区、绿化区)和场内道路用地征税;对飞行区和场外道路免税。
(九)棚户区改造中,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自2019年6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上述服务,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