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基本概念

以车船为特征对象,向车辆与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在中国其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中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征税范围

1. 依法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

税目税额

注:

1. 车辆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2. 船舶具体适用税率,由国务院依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减免税优惠

一、法定减免

1. 捕捞、养殖渔船。

2.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 警用车船。

4.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5. 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7.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 省级政府可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的车船,不征车船税。

2.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三、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

1.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应纳税月份数。

2.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为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