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基本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占用的耕地。

(一)下列占地行为应纳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二)下列占地行为不征税耕地占用税

1.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所占

税率

参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税收优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注意: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征税。

2.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意: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适用税率征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耕地占用税。

注意:上述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