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贸禁限-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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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限制进口类是将进口料件直接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进口料件本身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照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计征台账保证金。

2.限制出口类是将制成品列入限制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出口制成品全部是限制类的,其对应的全部进口料件总额作为基数、按照综合税率计征台账保证金;二是出口制成品清单中既有限制类、又有非限制类商品的,按照限制类商品出口额占出口商品备案总额的比例和进口料件的总额为基数,按照综合税率计征保证金。

3.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4.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相关文件】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 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关于调整并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关于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82号公告(关于拟定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关于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关于修订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3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 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