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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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监管条件”栏中“E”代表“监管出口”,“F”代表“监管进口”。

2.另因部分商品已列入《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其相应HS编码之后并未设定E/F监管条件,但为维持本商品目录的统一性,仍将相关物种管制范围附后,以备国家因科研、执法、外交等特殊需要特别核准相关商品进出口时参考管理之用。部分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并未列入本商品目录,此类商品进出口时仍需按规定办理证书。濒危物种包括CITES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相关文件】

国家濒管办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国家濒管办关于全面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 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