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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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2.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3.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4.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相关文件】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环保部 发改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