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但不包括构筑物: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菜窖等。
征税范围区域: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注意: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经省级政府批准。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房屋支配者为纳税人。
下列情形下,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注意:以外币记账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按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1.从价计税:1.2%,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一般适用于自用类经营房屋);
2.从租计税: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出租类经营住房);
3.特殊规定: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并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一、减免税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免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四)个人拥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税。
二、减免税的特殊规定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纳税。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7.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8.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税。
9.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1.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2.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1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